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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国义与北川昊星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义,北川昊星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724号原告:杨国义(曾用名杨国友),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唐玲琳,女,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川昊星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鲁顺锡。委托代理人:陈兴金,四川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国义诉被告北川昊星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原告杨国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国义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杨国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