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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刘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刘小辉,林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64号申请人: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景东路18号1楼A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92326R。法定代表人:骆义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斌,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琭楷,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刘小辉,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申请人:林燕华,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辉、林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小辉、林燕华名下的财产140万元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沧区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刘小辉、林燕华名下价值人民币14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燕安居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