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保军、王峥、宋博、宋宁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保军,王峥,宋博,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保军,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峥,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宋博,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宋宁,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5日,住邓州市。关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保军、王峥、宋博、宋宁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叁万元,余款部分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万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