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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西桂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985号原告:广西桂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58-12号。法定代表人:曾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明、杨致中,广西联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法定代表人:林伟。原告广西桂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桂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桂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桂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8元,减半收取4554元,保全费3175元,共计7729元,由原告广西桂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敬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