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9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晓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71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王晓荣,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9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荣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8992号商位使用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晓荣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8992号商位使用权。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4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楼豇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奕恺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9711号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971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王晓荣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8992号商位使用权。查封期限为24个月。附:(2016)浙0782执971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