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连福与兴隆县红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福,兴隆县红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769号原告:王连福,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楚榆沟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兴隆县红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小东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健,经理。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原告王连福与被告兴隆县红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连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连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00元,减半收取965.00元,由原告王连福负担。审判员 师庚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