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亮、杨文敏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亮,杨文敏,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38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桥南堍8号望城名门花园1幢06号。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亮,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杨文敏,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中心小学南侧。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临沪经济区黎里工业园(黎里镇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经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亮、杨文敏、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陈亮、杨文敏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每月月底之前归还本金4500元,自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每月月底之前归还本金22500元,于2018年7月底归还本金9000元,利息于2018年7月底前支付(按照实际欠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以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二、如被告陈亮、杨文敏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条款履行,原告有权就到期未履行部分以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自未履行之日起以年利率18%计算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如四被告有任何一方进入执行拍卖程序,原告有权立即就未到期部分申请法院执行;四、被告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亮、杨文敏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1元,由原告负担213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2136元,被告负担之数于2018年7月底前支付。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6432元,申请执行费719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等资产。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吴江市神力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房产及设备等资产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处置并变价成功,拍卖所得款项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确认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27204元(含退诉讼费2136元)。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亮杨文敏所有的位于吴江区的四宗房产、位于上海市卢湾区的两宗房产及被执行人吴江市神力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吴江区黎里镇中心小学南侧的工业房产等资产均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处置,变价成功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实际执行到位款项为27204元,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笔录、划款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30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唐 韧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