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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徐国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徐国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1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49142400XU。负责人:张建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敏,该行员工。被告:徐国清,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被告徐国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以被告徐国清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承担。审判员  周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