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连祥与邬兆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祥,邬兆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161号原告:王连祥,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邬兆成,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王连祥与被告邬兆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连祥以邬兆成外出,无法联系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连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连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连祥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