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03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范翠荣与张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翠荣,张建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926号原告:范翠荣,女,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张建清,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范翠荣与被告张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