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范翠荣与张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翠荣,张建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926号原告:范翠荣,女,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张建清,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范翠荣与被告张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