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6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繆松涛、王惠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繆松涛,王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6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繆松涛。被执行人王惠霞。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繆松涛、王惠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繆松涛、王惠霞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查,涉案房屋已被神木县人民法院查封,我院遂作出(2017)陕0113执1607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该套房屋。嗣后,申请执行人来院称已与神木法院沟通,神木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解封。本院立即作出(2017)陕0113执1607号之一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并注销该套房屋的备案登记,并于2017年6月21日送达西安市不动产服务中心,西安市不动产服务中心已收悉并办理。本案涉及的违约金、受理费及公告费部分,申请执行人已自行从被执行人首付款中扣除抵消。申请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60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