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宁县九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秀青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宁县九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秀青,王树忠,陈长贵,姚飞坤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宁县九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广电局宿舍楼403房。法定代表人:董子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秀青,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忠,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贵,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飞坤,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宁县九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秀青、王树忠、陈长贵、姚飞坤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2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宁县九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周宁县九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宁县九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建安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