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文斌与杨忠礼、邸玉芹、杨锋、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斌,杨忠礼,邸玉芹,杨锋,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民初631号原告杨文斌。被告杨忠礼。被告邸玉芹。被告杨锋。被告张宝。原告杨文斌与被告杨忠礼、邸玉芹、杨锋、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天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斌、被告杨忠礼、邸玉芹、杨锋、张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忠礼、邸玉芹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清偿时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2、被告杨锋、张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杨忠礼、邸玉芹于2013年3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0‰,2013年11月13日偿还,并由被告杨锋、张宝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逾期后,被告杨忠礼、邸玉芹于2014年5月25日交付给原告5公顷土地使用权用以抵偿借款;2015年春季被告私自耕种1.5公顷土地,2017年被告收回土地自己耕种。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理由拒绝偿还。被告杨锋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已经以自有土地的使用权抵偿了,土地自一直由原告耕种。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利息的请求,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的土地可以继续给原告耕种,如果原告不同意用土地使用权抵账,被告可以每年偿还原告2000元本金,但现在无力偿还利息。本院认为:四被告承认原告杨文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把自有土地交付被告耕种,以土地承包费抵偿借款,经计算,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的土地承包费远不足三年所产生的利息,且被告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以三年土地承包费折抵三年产生的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忠礼、邸玉芹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杨文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7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时止。二、被告杨锋、张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忠礼、邸玉芹负担。被告杨锋、张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天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思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