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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4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仁智与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仁智,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183号之一原告:尹仁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跃、庄云,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原告尹仁智与被告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延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尹仁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尹仁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仁智撤回对被告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3716元,由原告尹仁智负担。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