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梁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梁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326号原告:王志刚,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系原告表兄弟),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梁辉,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王志刚与被告梁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审判员 苏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爱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