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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锦春与段瑞平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春,段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642号申请执行人李锦春,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段瑞平,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52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段瑞平向申请执行人李锦春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800元、执行费8230元。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段瑞平所有的神木县神木镇滨河南路东玻璃厂家属院及人民路小区五区5号楼402室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评估了段瑞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滨河南路东玻璃厂家属院房产一处,评估价为59.79万元。现委托拍卖。经申请人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