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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姜九动与梁勇、许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九动,梁勇,许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04号原告:姜九动,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强,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勇,男,汉族,1972年6月4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许月梅,女,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九动与梁勇、许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九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姜九动负担。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楠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04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