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异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A-541。法定代表人:徐秋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执行异议。同年6月23日,异议人又以其在他案下的协助义务解除为由,申请撤回该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属于其行使处分权的范围,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孙英伟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