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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执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在同、曹香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在同,曹香玲,王强,刘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5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环城南路51号。被执行人王在同,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曹香玲,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执行人王强,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刘嫱,女,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本院在审理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在同、曹香玲、王强、刘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席翠兰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环城东路怡景嘉园住宅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当市房权证玉阳字���××号)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鄂0582民初62号民事裁定书,将席翠兰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环城东路怡景嘉园住宅小区的房屋产权(房产证号:当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予以查封,该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2016)鄂0582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席翠兰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环城东路怡景嘉园住宅小区房屋产权(房产证号:当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叶小华执行员  田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治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