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金正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石柱县万安街道宝坪村宝塔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春农村承包经营户,石柱县万安街道宝坪村宝塔组,石柱县万安街道宝坪村委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796号原告:金正春农村承包经营户,住址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宝坪村宝坪组。户主代表:金正春,女,生于1963年3月12日,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石柱县万安街道宝坪村宝塔组。负责人:屈子强,该组组长。第三人:石柱县万安街道宝坪村委会。负责人:邹庆伦,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金正春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石柱县万安街道宝坪村宝塔组、第三人石柱县万安街道宝坪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正春农村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春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正春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