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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兆雄与马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雄,马振刚,王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824��申请执行人刘兆雄,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振刚,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堂清,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9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兆雄与马振刚、王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振刚所有的以其妻子乔奋霞名义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房屋一套。经本院委托西安恒达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房屋,评估价为138.81万元,虽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致流拍,申请人亦不愿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130.6万元接受上述房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