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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申请执行娄培文、周桂霞、庞辉、孟祥连、梁志国、生明伟、许振华、林喜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娄培文,周桂霞,庞辉,孟祥连,梁志国,生明伟,许振华,林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会书,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娄培文,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周桂霞,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庞辉,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孟祥连,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梁志国,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生明伟,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许振华,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林喜凤,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娄培文、周桂霞、庞辉、孟祥连、梁志国、生明伟、许振华、林喜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黑0382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娄培文、周桂霞、庞辉、孟祥连、梁志国、生明伟、许振华、林喜凤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借款本金12321元及利息2456元、案件受理费87元.律师费800元,共计15664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娄培文、周桂霞、庞辉、孟祥连、梁志国、生明伟、许振华、林喜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闻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