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23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魏宗赞、傅少爱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魏宗赞,傅少爱,无锡运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兴旺,龚金兰,林建生,蔡敏,上海贝跃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晓旺钢铁有限公司,无锡营宝经贸有限公司,无锡广收贸易有限公司,无锡新楚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广运物资有限公司,无锡中顺钢铁有限公司,无锡广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3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600265-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县前西街168号。法定代表人:蒋国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宗赞,男,1966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傅少爱,女,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无锡运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宝鼎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魏宗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兴旺,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龚金兰,女,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林建生,男,生1975年6月7日,,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蔡敏,女,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上海贝跃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102号A室。法定代表人:郑兴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晓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砖桥钢材市场南一楼5号。法定代表人:林建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营宝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宝鼎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陈希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广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宝鼎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黄瑞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新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宝鼎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丁国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广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宝鼎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邱军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中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宝鼎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林建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广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宝鼎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包绍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宗赞、傅少爱、无锡运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潮公司)、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银公司)、郑兴旺、龚金兰、林建生、蔡敏、上海贝跃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跃公司)、上海晓旺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旺公司)、无锡营宝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宝公司)、无锡广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收公司)、无锡新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楚公司)、无锡广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公司)、无锡中顺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无锡广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威公司)、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魏宗赞、傅少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889400.11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合计47230.3元及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以1889400.1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41000元;运潮公司、联银公司对魏宗赞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兴旺与龚金兰、林建生与蔡敏、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宝丰鼎公司对联银公司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执行人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诉讼费用28367元。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4年12月19日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于2015年3月20日又将上述涉案债权转让给产业公司。因魏宗赞、傅少爱、运潮公司、联银公司、郑兴旺、龚金兰、林建生、蔡敏、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宝丰鼎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依据产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宗赞、傅少爱、运潮公司、联银公司、郑兴旺、龚金兰、林建生、蔡敏、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宝丰鼎公司发出执行令、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并申报财产,但魏宗赞、傅少爱、运潮公司、联银公司、郑兴旺、龚金兰、林建生、蔡敏、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宝丰鼎公司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经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魏宗赞、傅少爱、运潮公司、联银公司、郑兴旺、龚金兰、林建生、蔡敏、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宝丰鼎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魏宗赞、傅少爱、郑兴旺、龚金兰、林建生、蔡敏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联银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汽车一辆,该车辆已由本院以(2016)苏0205执63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均为产业公司)查封(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两年),产业公司向本院表示本案无需再行查封,不向本院申请处置。查得被执行人魏宗赞名下有牌号为沪F×××××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两年(至2019年6月21日止),但该车辆为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未查得被执行人傅少爱、运潮公司、郑兴旺、龚金兰、林建生、蔡敏、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宝丰鼎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林建生、蔡敏名下有位于无锡市中山路531-3922、3923、3925号房产,林建生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建筑东路37号、阳光城市花园C区26-2号房产,蔡敏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建筑东路21号房产,以上房产均已设定抵押;联银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湖畔花园487、421房产。上述房产均已由本院以(2016)苏0205执63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均为产业公司)查封(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三年),产业公司向本院表示本案无需再行查封,不向本院申请处置。查得被执行人宝丰鼎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锡北工业园区幸福路1号房产,该房产已多次设定抵押,本院于2017年4月6日轮候查封(为第25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三年。以上房产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函询问涉案房产处分情况,未收到反馈信息。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意见,产业公司表示该房产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不向本院申请处分。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运潮公司、联银公司、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宝丰鼎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运潮公司、联银公司、龚金兰、林建生、蔡敏、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宝丰鼎公司住所地执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郑兴旺户籍所在地法院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调查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委托被执行人魏宗赞、傅少爱户籍所在地法院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调查魏宗赞、傅少爱的财产状况,均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魏宗赞、傅少爱、运潮公司、联银公司、郑兴旺、龚金兰、林建生、蔡敏、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宝丰鼎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889400.11元、相应利息、律师费损失41000元及诉讼费用28367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2500元亦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通报后,产业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魏宗赞、傅少爱、运潮公司、联银公司、郑兴旺、龚金兰、林建生、蔡敏、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宝丰鼎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魏宗赞、傅少爱、运潮公司、联银公司、郑兴旺、龚金兰、林建生、蔡敏、贝跃公司、晓旺公司、营宝公司、广收公司、新楚公司、广运公司、中顺公司、广威公司、宝丰鼎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