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晓臣、朱喜海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臣,朱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吴晓臣,男,汉族,1979年7月2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朱喜海,男,汉族,1964年4月1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吴晓臣与朱喜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秘字第00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116号。因被执行人朱喜海住所地在运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秘字第0006号裁决书,指定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业鹏审判员  杨敬浩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