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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维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维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财保6号申���人: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楼超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维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被申请人: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贾彬,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申请人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300万元的财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3日,申请人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述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邵美琳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蒙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