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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012号原告:吴某,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李某,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孟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