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培雄污染环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培雄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80号原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培雄,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揭阳市揭东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7日被逮捕,2016年10月20日(已羁押1个月25日)、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培雄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粤5203刑初3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培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培雄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城西西一路网地村断断续续经营一电镀加工场,并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2016年8月25日,该电镀加工场正在进行电镀作业时被查获。经依法监测,该电镀加工场1#电镀车间西南侧排放口监测结论为:总铜、总锌符合排放限值,总镍超14.3倍,六价铬超621倍;2#电镀车间清洗槽边排放口监测结论为:总铜超19.8倍、总锌超9.5倍、总镍超66.6倍、六价铬超1999倍。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陈培雄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龙某的证言。龙证实,他于2016年8月23日早上到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地一电镀厂打工,负责将那些电镀件挂在架上,之后由其他人将这些挂好的电镀件拿到电镀槽里去电镀,电镀场里有些污水,但他不知道这些污水是否有污染,也不知道污水排到哪里,工场有提供每人1套胶质手套和1双水鞋。2.证人吴某的证言。吴证实,他于2016年8月22日到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地陈培雄的电镀厂打工,老板安排他在工场搬货等打杂工作,月工资人民币(下同)3500元(包吃饭),他没有看到电镀厂的有关生产许可手续,电镀过程直接开自来水,等水池水满了,废水就自动流出来了,水池旁边有个坑,废水会自动流出去,具体流到哪里就不清楚了。3.证人蔡某1的证言。蔡证实,他于2016年8月18日到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地一电镀厂打工,负责将别人已挂在架上的电镀件放到外电镀槽里去电镀,每天工资120元,不清楚电镀厂有无合法的经营牌证,工场有污水和污染。4.证人黄某1的证言。黄证实,他于2016年7月2日到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地陈培雄的电镀厂打工,负责将别人已挂在架上的电镀件放到外电镀槽里去电镀,每天工资200元。这家电镀加工厂没有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等合法手续,有20多名工人,共有2个车间。他所在的车间有5名工人,负责电镀加工半成品铰链,就是将半成品铰链倒入滚桶机用除油粉和氢氧化钠滚一个半小时,等滚好的铰链倒出来用盐酸水清洗干净,再将铰链倒入电镀池加光亮剂电镀1个小时,等电镀好的铰链用吊机捞出来,用自来水清洗干净,最后倒入甩干机甩干就完成了。5.证人尧某1的证言。尧证实,她于2016年8月10日左右到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地一电镀厂打工,负责五金电镀清洗,每天工资70元。上一道流水线的电镀五金捞出来后,她把这些产品放在一个圆桶里,然后用冷水冲洗这些产品直至冷却,冷却后再将这些产品挂在架上。电镀过程所产生的污水没有经过正规的处理,直接排放流在地上。6.证人黄某2的证言。黄证实,他于2016年8月23日到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地陈培雄的电镀厂打工,老板跟他说每天工资100元至200元,包吃饭。这家电镀厂前后共有2个车间,他是在入门最前面的加工场打杂,有时搬货、装货。前面的车间有1个电镀池,里面装满液体,需要电镀的五金配件就直接放在电镀池里液体里电镀,他不清楚电镀液体是什么成分,只知道味道很刺鼻。电镀时直接开自来水,废水就直接流出来,他们在旁边挖了个坑,废水就直接流下去。他没有看到电镀加工场的有关手续。7.证人梁某的证言。梁证实,他于2016年8月18日到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地一电镀厂打工,负责将电镀池里的五金产品捞出来,每天工资70元。这家工场没有合法营业许可证,电镀作业后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这些污水都直接排放在地上,后顺着排水沟流到外面。8.证人杨某1的证言。杨证实,他于2016年8月18日到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地一电镀厂打工,工场前后有2个车间,他在后面的车间将五金材料从清水池搬至电镀池里面去电镀。这家工场没有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等合法手续,电镀过程的污水都是往车间里面一个排水口排的,具体这些污水排向什么地方就不知道了。9.证人赖某的证言。赖证实,他于2016年3月份到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地一无名电镀厂打工,负责“倒架”,每天工资120元。这家工场没有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等合法手续,电镀过程的污水都是往车间里面一个排水口排的,具体这些污水排向什么地方就不知道了。10.证人邬某的证言。邬证实,他于2015年7月5、6日开始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缶灶村网地铁路孔附近一无名电镀厂上班,主要是在后面那个车间将电镀好的五金材料挂好,再提到水里面去。电镀厂的老板是一名40多岁的本地男子。电镀厂没有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等合法手续。上班时,老板叫他戴防水手套、穿水鞋,以防被电镀液触碰到皮肤会发痒。2016年8月25日15时多,他在上班时公安民警及相关部门到现场查处,被民警传唤接受调查。11.证人王某1的证言。王证实,她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缶灶村网地铁路孔附近一无名电镀厂上班有3天时间,负责包装工作。加工场有2个车间,她主要是在后面那个车间将电镀好的五金材料挂好,再提到水里面去。电镀厂的老板是一名40多岁的本地男子。电镀厂没有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等合法手续。上班时,老板叫她戴防水手套、穿水鞋,以防被电镀液触碰到皮肤会发痒。2016年8月25日15时多,她在上班时公安民警及相关部门到现场查处,被民警传唤接受调查。12.证人邓某的证言。邓证实,他于2016年8月18日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缶灶村网地铁路下一无名五金电镀厂上班,负责装货上车工作。电镀厂的老板是一名30多岁的男子。他没有看到电镀厂的工商营业许可证。电镀作业后产生的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在地上,后顺着排污沟流出外面。2016年8月25日,他在工场上班时公安机关到现场查处,被民警传唤接受调查,工场老板也一同被传唤接受调查。13.证人尧某2的证言。尧证实,她于2016年8月18日到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脚地一家无名电镀加工场打工,负责将电镀件挂在架上,别人再将这些挂件拿到电镀池里。电镀厂有提供手套和透明膜给工人使用。2016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到现场检查,将她传唤接受调查。14.证人罗某1的证言。罗证实,他于2016年7月7日到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脚地一家无名电镀加工场打工,断断续续上了一个多月的班,负责搬货,也算杂工。电镀厂的老板是揭东本地人,工场每天生产五六千斤电镀产品。电镀厂没有工商营业许可证,电镀过程产生的污水没有经过正规的处理,直接排放在地上,后顺着排水沟流出。2016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到现场检查,将他传唤接受调查。15.证人王某2的证言。王证实,她于2016年8月19日左右到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脚地一家无名电镀加工场打工,负责包装。公安机关到现场检查时,将她传唤接受调查。电镀厂没有工商营业许可证,电镀生产过程要求工人戴橡胶手套和穿橡胶水鞋,生产过程有闻到一点点的刺鼻味道。16.证人余某的证言。余证实,他在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脚地一家无名电镀加工场打工,负责倒生活垃圾。2016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到现场检查时,将他传唤接受调查。17.证人杨某2的证言。杨证实,她于2016年8月22日到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脚地1家无名电镀加工场打工,负责包装。她做包装时有戴毛线手套,做工的地方在车间门口旁,平时很少进入车间,不清楚污水是否经过专门处理。2016年8月25日15时多,公安机关到现场检查,将她传唤接受调查。18.证人蔡某2的证言。蔡证实,他于2016年8月19日到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脚地一家无名电镀加工场打工,负责产品晾干和装袋。电镀厂的老板是揭东本地人。电镀过程有加硫酸,气味较为刺鼻,都要穿橡胶水鞋和橡胶手套。没有看到电镀厂的工商营业许可证,电镀过程产生的污水没有经过正规处理,直接排放在地上,后顺着排水沟流出。2016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到现场检查,将他传唤接受调查。19.证人宋某的证言。宋证实,他于2016年8月21日到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脚地一家无名电镀加工场打工,负责搬货上车。他不清楚电镀厂有无工商营业许可证,电镀过程产生的污水都是直接往一个排水口排的,有一些污水是渗透到地面,不清楚是否有专门处理污水的管道。2016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到现场检查,将他传唤接受调查,电镀厂的老板姓陈,也一同被传唤接受调查。20.证人陈某1的证言。陈证实,他是陈培雄的父亲,于1991年开始向揭东县曲溪镇缶灶村网地经联社租用涉案土地,用于生产耐火砖。三四年前,他将上述土地交给陈培雄居住使用,陈培雄也生产耐火砖。2015年年初,陈培雄才转型从事电镀加工。陈培雄做了几个月后,由于政府严打就停业了,至2016年3月份又开始断断续续加工电镀,2016年8月25日,被政府清查。21.证人罗某2的证言。罗证实,他于2016年8月10日到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脚地一家无名电镀加工场打工,负责打杂。他不清楚电镀厂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电镀过程排水的时候就直接开自来水,等到水池的水满了,废水就自动流出来,水池旁边有个坑,废水会自动流进去,具体流到哪里就不清楚了。2016年8月25日15时多,公安机关到现场检查,将他传唤接受调查,电镀厂的老板也一同被传唤接受调查。22.证人熊某的证言。熊证实,他于2016年3月份到揭阳市揭东区城西缶灶村网脚地陈培雄的电镀加工场打工,负责将铁加工抛光。电镀厂约有20名工人,没有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等合法手续,他也没有相关电镀加工操作职业资格,工人上班只穿水鞋、戴手套,没有其他相关防护措施。2016年8月25日15时多,公安机关到现场检查,将他传唤接受调查。2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到氯化钠4箱、除油粉22包、氟化氢铵3包、盐酸6瓶、硫酸1瓶、铬杆水4桶、增光剂6桶。2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经辨认、指认,被告人陈培雄指认了作案现场;吴某、蔡某1、黄某1、杨某1、赖某均指认了电镀加工场的老板陈培雄。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培雄的身份情况。26.环境监测报告、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调查报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认可意见。经监测,陈培雄电镀加工厂1#电镀车间西南侧排放口监测结论为:总铜、总锌符合排放限值,总镍超14.3倍,六价铬超621倍;2#电镀车间清洗槽边排放口监测结论为:总铜超19.8倍、总锌超9.5倍、总镍超66.6倍、六价铬超1999倍。揭阳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得到广东省环保厅的认可。2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龙某、吴某、蔡某1、黄某1、尧某1、黄某2、梁某、杨某1、赖某、邬某均因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28.案件移交材料。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19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材料移交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分局办理。29.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案件综合报告。反映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查处时,被告人陈培雄外出回来,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己就是该加工作坊的业主,现场公安人员确认陈培雄的身份后,将其抓获并带到公安机关审查的案件来源及侦破情况。30.现场勘查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5日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城西西一路网地村陈培雄电镀加工作坊等情况。31.证明。揭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9月18日证实未找到“陈培雄”的个体、企业工商登记资料。32.租地合同、见证书。证实陈某1于2003年9月21日向原揭东县曲溪镇网地经济联合社承租位于该经联社企业用地3.44亩。3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以被告人陈培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29日刑满释放。34.被告人陈培雄的供述。陈供述,他于2015年3月份开始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城西西一路网地村经营一家电镀厂,2015年6月份,严打期间我就停业了。2016年3月份,他又开始断断续续加工,2016年7月初就连续开工,雇用21名工人,都是加工铰链产品,在铰链表面镀上一层镍金属。加工厂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环保处理就直接通过厂里的排水沟,流入厂外直接排进地下水沟,再直接流进江河里。2016年8月25日下午,电镀车间被公安机关查处。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培雄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陈培雄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陈培雄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培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陈培雄上诉称,他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请求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培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物质重金属含量超过法定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陈培雄能够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培雄上诉请求适用缓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东雄审 判 员 鲁 鸣代理审判员 黄桥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昭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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