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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蔡爱萍与张勇、刘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萍,张勇,刘爱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296号之二原告:蔡爱萍,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张勇,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刘爱武,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系被告张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爱萍与被告张勇、刘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1574元,保全费1232元,合计2806元,由原告蔡爱萍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惠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