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525号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法定代表人:冯艳鹏,董事长。被告: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刘理彬,总经理。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龙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