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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永科与被执行人陈和正汪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42号龚永科、陈和正、汪贵玲:申请执行人龚永科与被执行人汪贵玲,陈和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贵玲,陈和正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永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息按同期商业银行借款利率计算),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陈和正已将全部标的款及利息共计54701.00元已全部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650.00元由陈和正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23日结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