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秀岭、刘桂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岭,刘桂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32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岭,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桂来,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徐秀岭与刘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