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项富贵、蒋丰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富贵,蒋丰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项富贵,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蒋丰年,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现服刑于安徽九城监狱)。本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丰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丰年收入153152.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助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