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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冬梅与胡成龙、郑秀华、董桂福、王洪霞、王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冬梅,胡成龙,郑秀华,董桂福,王洪霞,王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常冬梅,女,汉族。被执行人胡成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郑秀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董桂福,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洪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振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常冬梅与胡成龙、郑秀华、董桂福、王洪霞、王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成龙、郑秀华、董桂福、王洪霞、王振喜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林 杉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