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305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张孟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张孟平,揭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305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310号,组织机构代码:788262830。法定代表人林晓红。被执行人张孟平,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揭彩虹,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初字第020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孟平、揭彩虹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灵峰村(汀香花园)7幢房地产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夏涛(身份证号码:)以58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安吉县递铺镇灵峰村(汀香花园)7幢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夏涛所有,被执行人张孟平、揭彩虹名下位于安吉县递铺镇灵峰村(汀香花园)7幢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夏涛(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夏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安吉县递铺镇灵峰村(汀香花园)7幢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