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临颍县盛艺广告设计部与临颍县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盛艺广告设计部,临颍县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民初1573号原告:临颍县盛艺广告设计部。住所地:临颍县人民路中段南侧。经营者:李朝纲,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刚,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颍县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台陈镇107国道与台皇路口。法定代表人:成会枝,公司经理。原告临颍县盛艺广告设计部(以下简称盛艺设计部)与被告临颍县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盛艺设计部经营者李朝纲及其诉讼代理人朱智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艺设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付承揽制作安装款项374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称:2014年12月份,原、被告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各种广告物料制品。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共计产生承揽费用47409元,被告除支付其中的10000元外,余款3740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付。被告鑫兴公司缺席未答辩。盛艺设计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4年到2016年,原告为被告进行承揽制作安装的项目清单,证明三年间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共计产生承揽费47409元;2.2017年1月广告物料清单一份,证明被告下欠37409元未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多次为被告制作安装广告物料,三年间共产生承揽费用47409元。2017年1月,双方经清算,鑫兴公司尚欠盛艺设计部37409元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鑫兴公司下欠原告盛艺设计部37409元款项属实,有清单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鑫兴公司应予偿还。鑫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颍县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临颍县盛艺广告设计部下欠款项374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元,由被告临颍县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窦献立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人民陪审员 关铁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旭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