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4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振宏与崔宏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宏,崔宏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4民初183号原告王振宏,男,汉族,打工,1967年4月28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委托代理人毕力格巴特尔,男,苏尼特右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宏生,男,汉族,个体,1976年3月13日出生,商都县人,现住商都县。原告王振宏诉被告崔宏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振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王振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崔宏生承担。审判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