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金保与赵军、陈润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保,赵军,陈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43号申请执行人:许金保,男,生于1975年11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文化路126号。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5日,住邓州市文化路中段腾龙广告店。被执行人:陈润,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0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许金保申请执行赵军、陈润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军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赵军在指定期间内拒绝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我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赵军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金保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