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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艺平与蔡庆煌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艺平,蔡庆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84号之一原告:何艺平,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蔡庆煌,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明,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艺平与被告蔡庆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何艺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艺平以欲与蔡庆煌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何艺平负担。审 判 长  朱杰光审 判 员  黄伟兵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