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卢纪车、谢远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纪车,谢远贵,徐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纪车,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素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舰,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系卢纪车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远贵,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娟,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梁柱,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徐颖,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卢纪车因与被上诉人谢远贵、原审被告徐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3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纪车于2017年6月23日以已于谢远贵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纪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后收取188.5元,由上诉人卢纪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智勇审判员 王松洋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