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与陈瑞梅、陈建山、成都泰然时代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陈瑞梅,陈建山,成都泰然时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负责人张希强。被执行人陈瑞梅。被执行人陈建山。被执行人成都泰然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与陈瑞梅、陈建山、成都泰然时代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786784.99元,案件执行费10210元。因被执行人陈瑞梅、陈建山、成都泰然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瑞梅、陈建山、成都泰然时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6994.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远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