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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行审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55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胜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胜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22行审155号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法定代表人:刘洪兵,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涛,督查科副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志浩,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徐州胜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汉城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沛人社察理字(2016)第6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听证通知书,被执行人徐州胜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徐州胜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孟苏陕20**年2月1日至13日的工资1000元,工作服押金200元。被执行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沛人社察理字(2016)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徐州胜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既不履行义务,也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徐州胜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自接到本处理决定5日内支付职工孟苏陕20**年2月1日至13日的工资1000元,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合计2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沛人社察理字(2016)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沛人社察理字(2016)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诗玥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人民陪审员  赵秀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