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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恢1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开洪与杨宗诚、邓红劳务合同纠纷的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洪,杨宗诚,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1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开洪,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杨宗诚,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邓红,女,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杨开洪与杨宗诚、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宗诚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州纳溪支行有银行存款1664.75元并已网上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宗诚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州纳溪支行的银行存款1664.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