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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某诉吴某1等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某,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马来西亚国籍,诉讼代理人黄镇斌、李竞皓,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吴某1,女,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原审被告人吴某2,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陈某指控被告人吴某1、吴某2犯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688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自诉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作出(2016)闽02刑终58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诉讼程序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155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自诉人陈某对被告人吴某1、吴某2犯侵占罪的起诉。宣判后,原审自诉人陈某不服,以其起诉吴某1、吴某2犯侵占罪的罪证确实充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及二原审被告人、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1、吴某2犯侵占罪的罪证不足,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婉红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黄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成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