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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247号被执行人:周建,曾用名孟新华,男,1962年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木工,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被执行人周建因犯盗窃罪罚金刑、退赔赃款执行一案,本院(2014)港刑二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周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周建继续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1194元。因被执行人周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7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向其所在村干部了解,周建已经离婚,其一人生活,在外地打工,不知道其具体下落。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194元。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材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周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周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