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小岭子村民委员会与丁顺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小岭子村民委员会,丁顺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8671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小岭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小岭子村,组织机构代码:B6204496-5。代表人:丁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董桂盛,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顺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小岭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岭子村委会)与被告丁顺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桂盛,被告丁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岭子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到期土地6.4亩;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03年期间因退耕还林,集体出资树苗款栽植了120亩林地,这120亩林地土地承包给部分村民(24户)经营,承包期限自200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承包年限10年。当时只是口头约定,被告承包了6.4亩林地,在2013年4月份已到期,其他村民已交回土地另行承包,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已到期土地,并强行无偿使用2年有余,对原告造成侵权。被告丁顺军辩称:当时村里说可以延期承包,我地里都没成材,要延期处理,村里让我交600.00元钱一亩,我也没交,当时村里没有合同,我认为村里要的钱不合理,我也交不了地。本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3年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小岭子村部分耕地退耕还林,村委会将栽植树木的土地承包给本村24户村民,合同期限为10年。2013年4月份合同到期。2015年村委会重新对外发包,确定合同期限为20年,对原承包户优先承包,每五年交一次承包费,先交款后种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亩600.00元缴纳承包费,被告不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并未签订新的承包合同,被告占用争议土地至今。另查明,被告承包的林地面积为6.4亩,全部种植的杨树,四至为东至柏油路、西至水渠、南至生产路、北至丁传彩。涉及退耕还林的村民有24户,其中18户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合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承包意向、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林地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村委会确定收回林地重新发包,涉及24户村民中有18户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在被告享有优先承包权的情况下,被告以价格问题拒不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强行占用集体土地,损害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原告有权收回被告现在占用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由被告自行清除或移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土地6.4亩(四至:东至柏油路、西至水渠、南至生产路、北至丁传彩)。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