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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白敬武与汪清县三帝木门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敬武,汪清县三帝木门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561号原告白敬武,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汪清县三帝木门商店,位于汪清县汪清镇原子印章厂对面,业主王世通,该商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敬武诉被告汪清县三帝木门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敬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敬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敬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敬武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文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