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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郝荣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郝荣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荆树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郝荣之,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邹平县。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郝荣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郝荣之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郝荣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郝荣之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