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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租赁公司,谭永福,谭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122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攀枝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6号附1号。负责人:胥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松,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鲲,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936号。负责人叶孝栋,行长。被执行人: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十四巷2号。法定代表人:谭永福,总经理。被执行人: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九社。法定代表人:谭永福,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租赁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18号1层5号。法定代表人:谭永福,总经理。被执行人:谭永福,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谭恒,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望京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01执1358号】。执行过程中,攀枝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攀枝花银行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暂缓或终止对广汉望京公司位于广汉市北京路贰宗6414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的拍卖程序(2017年6月22日变更为撤销对该房地产的拍卖程序,并重新评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攀枝花异议人攀枝花银行成都分行称,本院2017年6月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关于拍卖广汉望京公司位于广汉市××路××6414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筑物的竞买公告,该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理由是:其为贰宗土地使用权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但本院未向其送达该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剥夺其异议权;该土地使用权估价过低,且起拍价以评估价的70%计算,依据不足。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答辩称,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本院评估送达合法,评估价是否过高或是过低需要市场检验,不同意重新评估。本院经审查查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望京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二案【(2016)川01执1357号、(2016)川01执1358号】,二案的借款本金均为3000万元。2016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6)川01执1358号执行裁定主文主要内容为: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5841.199.9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5841.199.90元;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广汉望京公司就两笔贷款用位于广汉市××路面积为6414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广国用(2011)第33239号】办理第一顺位的抵押手续,异议人攀枝花银行成都分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2017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16)川01执1357、1358号执行裁定:拍卖被被执行人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1、位于广汉市××二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64146.20平方米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广国用(2011)第33239号,另一宗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位于广汉市××路“中铁望京新城”地块C上已修建的地上建筑物、地下室(包括12栋1-12层、建筑面积14312.95平方米;13栋1-10层,建筑面积9333.02平方米;地下室-1层、建筑面积3400平方米)和19栋负一层混凝土浇筑、防水施工、防水保护层(不含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本次拍卖采用整体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的70%(11589万元),若第一次拍卖无人竞拍,第二次拍卖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80%(9272万元)作为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整体拍卖。以上第1项64146.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为10108.25万元,第2项财产评估价为6446.55万元,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未向异议人送达。2017年6月5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等平台上发表竞买公告称本院将于2017年7月5日10时至2017年7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1589.00万元。本院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攀枝花银行成都分行为广国用(2011)第332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本案执行处置结果对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应属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本院收到评估报告未向其送达,损害其享有的异议权,应予弥补该程序瑕疵。根据委托主体、评估目的、方法等不同,同一标的的评估价有一定差异实践当中客观存在。司法处置中的评估价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时确定保留价参考使用,处置房屋的实际价值尚需由市场决定。故异议人以评估价过低为由,要求撤销拍卖,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执行程序中本院确定评估价的70%作为起拍价,有法律依据。因抵押土地使用权尚未被拍卖,故不存在撤销拍卖的问题。至于是否暂缓或中止拍卖,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属于执行程序审查决定的权限,异议人可向本院执行机构申请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攀枝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争审判员 夏小璐审判员 梁 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