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英与候胜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候胜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200号原告张英,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候胜豪,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张英诉被告候胜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英诉称,2015年7月25日,被告候胜豪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万元,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台前县支行汇给被告;2015年8月17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走50万元,由原告丈夫通过建设银行台前县支行汇给被告。2015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60万元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0000元及利息204000元(暂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中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