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全民与王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全民,王爱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597号原告:孟全民,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王爱平,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孟全民与被告王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孟全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全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孟全民自愿全部负担。剩余诉讼费12775元,退回原告孟全民。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昌松 来自